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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库存车”应明示车辆信息 不得有欺诈行为

2022-02-21 09:38:40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经过多次消费调解,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购买库存车的消费纠纷。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经营者未明白完整地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消费者事后获悉车辆制造日期与购买日期相差超过2年之久,随即要求退车并给予赔偿。

2021年11月6日,消费者肖某(化名)在富县国际车城购买了一款电动汽车。在未见到实车情况下,肖某向经营者交了5000元定金,并购买了950元交强险,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余款6万元。11月6日当天晚6点左右,肖某购买的车辆到店,并于当晚8点左右由消费者开回家中。11月7日上午,肖某邻居发现这辆车的制造日期显示为2019年制造。肖某立即联系经营者,随后收到该经营者通过微信发来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面显示发证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车辆制造日期为2019年9月5日。肖某认为自己选购的是新车,而经营者出售的却是2年多前生产的“旧车”,感觉自己受骗,随即要求退车并给予赔偿。经营者却认为,汽车合格证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肖某买到的确实是新车,并且提前告知过肖某该辆车属于特价处理车,所以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于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12月15日,肖某向富县消保委投诉,提出退车、退回定金和保险款,并给予相关赔偿的要求。

据富县消保委秘书长马永岗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在2021年11月6日的购车过程中,经营者未给消费者介绍该车生产日期,在办理交强险时,经营者也未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只是将该合格证提供给了汽车保险机构。11月7日,消费者打电话质疑该车为“旧车”时,经营者才通过微信告知了消费者。

在该起消费纠纷调处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和宣传,由于疫情防控影响不能进行面对面调解,工作人员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和“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经营者补偿消费者7000元,原购车协议不变。

对于上述消费纠纷,富县消保委秘书长马永岗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交易权,同时,对经营者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消费者作出介绍和说明,并答复消费者的询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一)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十二)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该起消费纠纷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汽车产品基本、重要的信息,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凭据,而经营者在销售该车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全部信息,比如该汽车制造日期和出厂日期差别较大,以及与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的年限相隔长达2年多等情况,由此引发了消费纠纷。

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车辆制造日期与销售日期相隔较长时间的库存车时,由于车辆长期停放,易造成部分电路板、电脑模块受潮氧化导致故障,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氧化变质,电瓶亏电,漆面因风吹雨淋而氧化等情况,消费者应当注意查验库存车的电子元件、各种油液面、电瓶、轮胎、漆面等能情况是否正常。同时,还要全面详细了解该汽车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能、规格、生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信息,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徐文智)

标签: 销售库存车 车辆信息 欺诈行为 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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