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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闻:甘肃新规明年“开箱”:快递“迟到”企业要赔

2022-11-29 08:56:49来源:凤凰网甘肃

11月28日,奔流新闻记者从甘肃省邮政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次修订是在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基础上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和甘肃实际进行了调整,《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和行业发展、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六十三条。

多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节能减排和绿色包装,是促进快递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邮政业包装减量化、中转循环化、运输减排化、仓储节能化等环节的绿色建设提供政策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建立实行碳管理制度。应当优先采购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的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浪费和污染环境。

对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针对快递行业间的激烈竞争,《条例》强调,快递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寄递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递企业进入。

应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等方面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但是在收寄邮件、快件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条例》指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快递企业超过承诺时限要赔偿

对快递企业随意改变投递地址或任意加价的不良行为,《条例》也进行了约束。

《条例》强调,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姓名(名称),或者约定的方式投递快件。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不得改变投递地址,不得通知由收件人自取或者另外加收投递费用。经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可以将快件放置在快递箱(柜)、驿站、共同配送点等公共服务平台。

在投递期限上,《条例》指出,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快递企业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加收费用,并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10种行为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国家秘密;2.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不进行实名收寄、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4.冒用他人名称、品牌、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5.伙同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交易,误导用户消费;6.隐匿、毁弃、私拆、暴力分拣快件;7.故意积压、截留、延误快件或者无故拒绝、拖延、中断寄递服务;8.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9.寄递国家机关公文;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按照规定销毁包裹、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快递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条例》也明确,快递企业应当结合快递从业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障快递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欧阳海杰

(奔流新闻)

标签: 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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