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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诋毁手机商家提出百万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害名誉权

2021-09-06 16:42:39来源:扬子晚报

一男子在某台购买2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后,在该台无中生有发布虚假信息诋毁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赔偿3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日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者诋毁手机,商家提出百万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米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在某台的“小米官方旗舰店”发售“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被告张某下单订购并于当日收到2台该款手机。次日,被告先后两次在购买台上发布商品评价,内容为“用了一个礼拜了,死机七八次,玩手机发烫起码50℃,充电速度虽然快,但是耗电速度也很快,两个小时就没电了”“手机很卡顿,拍照不清楚,充电慢,手机不防水”等。张某作出的案涉商品评价被数位知名数码博主截图转发至微博等其他公众网络台,迅速引发网友关注、转发、评价、点赞,相关内容累计被转发180次,评论855条,点赞3923次。

原告小米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及某购物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商品评论区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张某承认案涉评价写“用了一个礼拜”并非属实,其评价系为虚假评价,但不承认将“差评”与名誉侵权画等号,原告诉请损害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综合认定。经查,被告张某收到手机的当日,未拆封就以原价转手出售一台,另一台也在拆封一两日后以原价出售,却在评论中称“用了一个礼拜了”,具有贬损小米公司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张某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无中生有,接连发布2条信息,捏造并散布手机“耗电快、很卡顿、拍照不清楚”等信息,其行为具有违法。张某所发布的虚假商品评价被微博博主、微信用户等进行转发传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认定张某的虚假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被告张某的侵权责任承担,判令被告删除其在购物台上发布的评价内容,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提醒

合理评价应受尊重,故作侮辱虚假评价可能构成侵权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睿认为,网购时代,消费者时常会在评价区自由分享个人消费体验,而“准买家”也往往会在购物前仔细阅读经验分享、商品评价。大多数“准买家”对于已购者给出的评价有着天然信任感,尤其会对“追评”“差评”等格外关注,依此谨慎判断商品质量、售后等是否值得信赖,从而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对于价格不菲的商品如电子产品等,已购者评价自然也变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购买产品使用后有权对商品进行评价,品牌商应对消费者或公众作出的合理评价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发布的评价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且不应包含侮辱内容,如消费者故意作出虚假评价,传播虚假事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则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任国勇)

标签: 消费者 诋毁手机商家 法院判决 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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