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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 为何弹窗广告还存在诸多乱象?

2021-07-30 15:51:21来源:中国质量报

“弹窗广告就像米饭里的石子,总是冷不丁出现给人以一种不期而至的痛。”这个关于弹窗广告的比喻很恰当,许多人都有同感。江苏省消保委日前发布的《PC端应用软件网络弹窗调查报告》显示,78%的消费者遇到过网络弹窗,其中46%的消费者对此很反感。

反感归反感,“不期而至的痛”总难避免。该调查报告还显示,从官方渠道下载的30款应用软件中,有13款出现网络弹窗,占调查总量的43%。让人反感的主要问题是,弹窗存在淫秽色情低俗内容;商业推广信息没有明示是广告,也未注明来源和软件名称;弹窗没有关闭按钮或者关闭按钮不醒目;弹窗不能一键关闭等。

对于弹窗广告这种形式本身,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但有严格的要求。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既然法律法规有禁止规定,为何弹窗广告还存在诸多乱象?一方面,弹窗广告背后有一条利益链,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不惮于触碰法律红线。有调查显示,经营弹窗广告获利不菲,投入两万元即可弹窗100万次;有的按受众点击量收费,每次点击收费0.1元至0.3元。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违反第44条规定,“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违法者的警示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弹窗广告的规制条款较为粗略,也缺乏可操作。《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未就“关闭标志”问题作进一步说明,未解释怎样才算“显著标明”,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常常难以落实。而广告推送者抓住这一点打“擦边球”,其设计的弹窗广告关闭按钮或者颜色很浅,或者位置偏远,很难发现;有的给出假的关闭按钮,点击即打开广告链接。

事实上,自新版《广告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曾多次启动整治行动,整治期间相关企业商家的确会有所收敛,但专项行动过后乱象很快反弹。这种情况说明,治理弹窗乱象仅靠集中整治行动是不行的,要收长治之效,还得有治本之策。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问题,有学者提出,可借鉴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一条原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要求任何弹窗广告推送,都须经用户的明确同意或请求,否则一律禁止。这样做其实是改变了《广告法》设定的“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而不是出现弹窗后选择是否关闭。把点击、浏览广告的主动权交给网络用户,对于弹窗广告而言可谓釜底抽薪。

当然,更有效的治本之策,还是让相关企业回归服务用户本源。有专家指出,年来,我国互联网领域不断出现各种问题,症结在于该行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一味追求利润无序扩张。人们看到,一些互联网企业缺少基本的合规意识,很多方面惯于在灰色区域行走,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违法行为以为常,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感。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治理力度,对互联网业态进行一次大净化,让互联网走出资本逻辑的圈子,回归到以人为本的基准线上。

工信部日前发布消息称,期将开展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4个方面8类问题。据悉,此次专项行动意在将台经济、互联网流量巨头的行为和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里,使其对规则心怀忌惮,对用户的利益更加尊重。

我们期待,通过完善法律和行业整治,未来互联网行业将大大降低商业化程度,回归服务用户的本源,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服务能力,确保不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隐私,确保市场的有序和可控。(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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