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银行 > 正文

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正式落地 风险管理应贯穿业务运行全流程

2021-12-20 11:41:26来源:北京商报

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过了3个多月,理财产品流动新规正式落地。12月17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划定了不同理财产品流动投资的比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理财公司应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银保监会公告

为不同流动资产投资范围设限

2021年9月8日-10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资产比例要求等。根据《办法》内容显示,银保监会要求,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金融债券。

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细化了理财产品流动风险管理规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提供有力依据。《办法》对于流动风险的考量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理财公司的流动风险控制要求更加明确,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提示要求也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风险管理应贯穿业务运行全流程

今年以来,银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大幅压缩老产品规模,产品结构明显改善,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来自中国理财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理财产品存续规模达25.80万亿元,同比增长5.37%;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20.39万亿元,占比八成,同比提高23.90个百分点。

如今,距离“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开始读秒,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全面转型,对产品流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监管强调将流动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理财产品流动风险应对措施。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分析认为,银保监会出台《办法》意在引导相关理财机构,加快完善内部公司治理,提升理财产品流动管理的专业与能力,有效防范理财产品流动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效预警、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针对市场较为关心的第三方关联交易问题,《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或隐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这一措辞改为了“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周茂华进一步指出,未来理财公司应确保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的资产。在理财产品估值计价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方面继续提升。

投资者认购与赎回管理层面,《办法》提到,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针对理财产品特点确定拟运用的流动风险应对措施,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确保相关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

据悉,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月后施行。(记者 宋亦桐)

责任编辑:

免责声明

头条新闻

精彩新闻

精彩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