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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公开审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9名被告人均获刑

2022-06-15 10:09:54来源:都市时报

夏天到了,正是捞鱼捕虾的季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了解当地政府的政策,一不小心非法捕捞水产品,后果很严重。这与你捕捞的时间、地点和工具有密切关系,也与国家的政策变化有关。

6月8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滇池边开展活动,公开审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名被告人均获刑。

在这3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等6人以电鱼的手段,捕获鱼等水产品近1.7千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每人各缴纳了1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另一起案件是,倪某在晋宁区海晏村旁的滇池水域放置地笼网,共捕捞水产品超过5千克,价值99元。最终,倪某也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第3起案件中,杨某某、李某等3人相互邀约,多次合作在滇池水域捕捞水产品,有买有卖,交易价值9825元。最终,买卖双方均获刑。

仔细读完这3起案件,可能有读者会觉得过分了,仅因为捕捞几条小鱼就被判刑,似乎有小题大作之嫌。但是,在国家强化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在长江流域10年禁渔的大政策下,政府行政部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变得更加有力和坚决。在捞鱼捕虾时多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让多年来习惯了的捕捞行为符合法规,是这个夏季需要做的事。

在传统观念中,我们习惯了野生动植物就是无主的、可以任意获取的东西,想吃鱼就到水里捕,想吃野生动物就到山里打,殊不知自然界的动植物,国家都拥有所有权,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护和开发利用,个人只能合法获取,不然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情况差异巨大,禁渔的时间、区域和工具都由当地政府做出规定,所以,游走在江湖的捕捞者,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不然,有可能无意间就违法违规了。当然,就昆明以上3起案件来看,不法手段和犯罪的主观故意性,是其罪有因得的原因。

可能大家都发现,近年来小区里的鸟类多起来了,清晨常常会被鸟叫声惊醒,城市里的鸟儿胆子大了,在人的身边窜来窜去,这其实就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结果。这几年,“因抓捕几只麻雀而被判刑”的案件家喻户晓,有效地制止了人类对鸟类的伤害。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一计划实施2年多后,在长江很多水域,鱼翔浅底,各种鱼类大江大河竞自由的景象已处处可见,显示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成果。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在此大背景下,加强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打击力度,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其实,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移送司法程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并不多,更多的违法行为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被没收工具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这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捕捞者不能因此就不在乎,心存侥幸。捞鱼捕虾这类行为来自人类最古远的年代,现今也是重要的娱乐活动,但是,只有把娱乐活动放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才会得到真正的娱乐。

标签: 长江流域10年禁渔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野生动植物 晋宁区海晏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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