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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声誉事件防范处置情况被纳入考核范围

2021-02-20 09:23:53来源:经济参考网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2月18日制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办法》要求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稳健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坚强保证。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另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重视声誉资本积累,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这将推动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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