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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法提请审议 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2020-12-22 09:35:04来源:北京商报

反食品浪费法案首次提请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改、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即将于12月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看点颇多。12月21日,全国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反食品浪费法提请审议

据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总体思路是通过专项立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立法相结合的办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

“草案共32条,不分章节,分别对食品、食品浪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岳仲明指出,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主要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正在起草的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减少粮食、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浪费做出原则性规定。

此外,岳仲明表示,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粮食生产加工、储备流通等环节的节粮减损将在该法中做出具体规定。

上述两部法律之外,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对粮食浪费做出了相关要求。本次提请审议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添加了推进节约粮食,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的规定。同时,二审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值得关注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也将提请三次审议。据岳仲明介绍,三次审议稿加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并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备受社会关注。而本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加强刑法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调整。岳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做出了规定。

据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做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取消教师资格。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当前,还需要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指出。

采集人脸信息前进行风险评估

近期,“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等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广泛讨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岳仲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并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做出专门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指出,个人信息的出现和产业化,是技术和市场的结果。技术和市场总是想法设法处理个人信息。各种新的处理会被不断地发掘出来,处于主动的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则处于被动的一方面,总需要应对各种新的问题。处理个人信息的背后是技术和市场的动力,而法律的主要任务应当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合法适当的规范,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但有关面部特征信息处理的限制性规定在行业内部规范已有所体现。2020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牵头编制的《信息安全技术远程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实施,对远程人脸识别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参考标准。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户图片、人脸等个人信息时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当下的互联网数字化时代,许多个人隐私信息都在互联网上留下痕迹,这也使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门槛大大降低,许多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在无形中受到侵害。尽管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信息及隐私数据拥有天然权利。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国内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还远远不够。

“企事业单位应自觉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对风险提前识别并分析,防治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从公众层面而言,未来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另外也要从宣传、教育角度出发,告诉大家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王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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